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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的标志
(一)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1)同*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军旗、勋章相同或近似的,以及同*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同意的除外;(3)同**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另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二)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3)缺乏显着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着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本站所提供信息除注明为本站原创外。均来源于网友提供,其服务是无偿的。如有信息涉及个人隐私、侵犯作者权利及知识产权,请立即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即刻更改并将信息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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