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异议了怎么办 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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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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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企业商标注册注意事项
中国加入WTO后,中国大陆进行一系列的立法和修法,使得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以及著作权法)与美国、日本以及欧盟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非常相似。中国也意欲将国家定位从“制造大国”调整为“创新大国”,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具体政策表现为:大额资助企业或个人申请专利、修改专利法提高侵权的赔偿额度以及加强专利行政管理的力度等。
根据WTO相关协定以及中国法律,外国企业进入中国时可以享受知识产权的保护,但专利和商标等知识产权必须在中国进行登记或申请方能得到有效保护。但是,如果外国企业或外国企业制造的产品在进入中国大陆时,未能注意下列事项将可能对自身造成较大风险或损失。
 
一、外商企业商标或标识未能在中国大陆地区得到及时申请; 


有些外商客户已经在中国香港、中国中国澳门或者中国台湾注册了商标或专利并且已经使用,其后再次进入中国大陆地区时,主观上就认为已经拥有了中国的商标*再次在中国大陆进行注册或申请。这个观点是完全错误的,根据WTO协定和有关Trips协议,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中国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作为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区域,任何一区域中存在的商标或专利不得对其它区域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也就是意味着,如果客户想在上述任何一区域享有商标权或专利权,必须分别进行申请或注册。
 
近年来,中国大陆的商标申请数量飞速增长。2008年的商标申请量已经达到100万件,但其中存在一些商标恶意抢注,即有些企业根据商标法的保护申请在先原则,抢注其它企业未及时申请的商标或标识,以达到高价转让或实现企业发展策略的目的。这种恶意抢注行为也已经让不少外国投资者遭受了较大的损失和痛苦。
 
外国投资者通常会认为自己的商标在自己国家已经获得注册甚至使用了很长的时间,在中国大陆也应当具有一定的效力或存在商标申请排他权,但这种想法是不符合中国大陆商标法规定的,中国商标法认为外国已经注册的商标除了在注册国具有法律效力外,在中国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但除外),因而也就不能对抗任何恶意抢注行为。如果外商企业在中国大陆没有获得自己的注册商标,商标恶意抢注人可以通过恶意诉讼对外商企业的运营和发展造成巨大损害,有些企业可能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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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领取《商标注册证》
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应到商标注册大厅领证窗口领取《商标注册证》。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局则将《商标注册证》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领取《商标注册证》应提交的书件:
(一)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领取《商标注册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原件;
2、注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注册人是自然人的,须提交注册人的及复印件;
3、领证人的及复印件。
(二)因各种原因未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领取《商标注册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注册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或加盖注册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注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注册人是自然人的,须提交注册人的及复印件;
3、领证人的及复印件;
4、注册商标的《商标公告》复印件,或该《商标公告》的期号及商标注册号。
注意事项:
1、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由商标局以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2、介绍信中的公章名称必须与《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中注册人的名称完全一致。
3、商标注册人领取《商标注册证》时,如注册人的名称发生变更,应提交发照机关出具的变更。
4、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领取《商标注册证》的,其副本必须是经发证机关年检过的有效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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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标    
    
    ?商标是指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原料、制作方法、质量、精密度或其它特点具有保证意义的一种标志,又称之为保证商标。这种商标一般由商会或其他团体申请注册,申请人对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具有检验能力,并负保证责任。如:**标志,真皮标志,纯羊毛标志,电工标志等。 ??? 由于商标的使用者系申请人的组织成员,商标所有人并不使用该商标。因此,在注册申请及保护中与普通的商品或服务商标有较大的区别。例如,在提交注册申请时,申请人应附送该商标的使用章程。商标一经注册,不得转让。明商标必须经注册人许可,其经营的商品必须保证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反之,则视为侵犯商标权行为。如该种商标在使用过程中不符合章程规定,不能继续起到保证商品质量的作用,则有可能导致该注册商标的撤销。因为商标是其产品原料、质量等特点的标志,没有严格的规定,将会使产品质量失去控制。加强对商标的监督与控制,既有利于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又维护了的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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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服务部:   郑党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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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异议了怎么办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的标志 
 (一)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1)同*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军旗、勋章相同或近似的,以及同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同意的除外;(3)同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带有歧视性的;(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性的;(8)有害于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另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二)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3)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本站所提供信息除为本站原创外。均来源于网友提供,其服务是无偿的。如有信息涉及个人隐私、侵犯作者及知识产权,请立即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即刻更改并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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