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申请软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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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企业评估



1、适用范围
◾符合软件企业评估条件的企业
◾被取消资格软件企业的重新评估


2、资质有效时间
软件企业评估证书有效期一年,每年需要年审,连续两年不参加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资质取消。


3、办理时间
每年4月1日-11月15日
4、申报材料
◾所有纸质材料一式一份成册装订。
◾软件企业评估申请书(系统打印)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评估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所填信息和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的承诺书(系统打印)
◾企业上一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列表(包括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收入、软件产品代理销售收入、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收入、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收入以及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收入等);3~5张大额度自主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的发票及对应合同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合同为外文的需附中文对照件)
◾企业开发及经营的主要软件产品的《软件产品评估证书》复印件,或者软件产品受理通知书
◾申请评估年度上一年度的企业职工人数、*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数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说明以及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材料
◾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企业软件(服务)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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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关于贯彻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地税企[2001]386号)和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3]112号)以及其它相关文件规定:
1、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根据《关于印发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0]445号)文件*四条规定:经批准从事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业的纳税人向雇员支付的工资薪
金支出,可据实扣除。
3、根据《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文件规定:
A、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过比例部分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B、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企业,互联,从事**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4、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款。
5、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6、新创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年和*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至*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注册并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也可以选择享受园区内**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7、软件企业人员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营业税:根据《关于印发市支持**成果转化项目等税收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1〕694号)的规定:对经国家**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凡符合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按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
三、个人所得税:根据京财税[2002]448号文件规定,对个人获得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基金的奖金,根据《*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四条款规定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
管理办法
条 为了加速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本办法。
*二条 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均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三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四条 会同、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方法,对全国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并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建议,确定各地省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向其授权或撤销对其授权,并公布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名单;
(二)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三)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确定本行政区域地(市)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二)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
(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四)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六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推荐,授权的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为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门注册登记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
(二)会员以企业为主,其中,软件企业在30家以上;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不少于5名熟悉软件行业情况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可安排专人负责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
*七条 不具备本办法*六条规定设立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基本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暂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代理有关认定工作。
*八条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负责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其职责是:
(一)受理、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
(二)组织软件企业认定的评审与年审;
(三)提出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初选名单;
(四)将初选名单报当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
(五)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认定工作。
*九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负责,初选名单报审核:
(一)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外资股份占50%以上的;
(二)年营业收入在3亿元币以上的分支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
*十条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受委托对各地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十一条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必须坚持为软件企业服务、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宗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履行所承担的软件企业认定职责。
软件企业认定的收费标准由商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十二条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是: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三)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四)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五)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六)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七)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八)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九)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十三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向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四)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五)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颁发的等级证明材料;
(六)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十四条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依据*十二条的标准组织对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以形式审查为主,必要时可组织*进行评审。对审查合格的软件企业,由认定机构提出初选名单,报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
*十五条软件企业认定名单由认定机构的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税务部门批准公布,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报上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十六条软件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各地认定机构应按本办法*十二条规定的标准对授权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进行年审,年审结果由认定机构的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并报上级门备案。
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公布,并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十七条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可凭本年度有效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并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十八条 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审结果有异议时,可在公告发布后一个月内,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提出复审申请。
提请复审的软件企业应当提交复审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应在收到复审申请后十五日内答复是否受理该申请。
受理机关应对复审申请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在受理后三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
*十九条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因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事实发生后三个月内,向其所在地认定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办理认定申请。
*二十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除要求其生产过程应符合集成电路设计的流程和管理规范外,比照本办法规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和程序执行。
*二十一条软件企业从事制作、生产、销售软件活动,或者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的,除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外,认定机构应报请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取消其软件企业认定资格,并报上级门备案。
认定机构对本条前款所列的软件企业可视其情节轻重,在一至三年内不受理其认定申请。
*二十二条 企业在申请软件企业认定或年审时,应当如实提供本办法所要求的材料和内容。如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内容,一经查实,认定机构应停止受理其认定申请,或报请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撤销该企业当年享受鼓励“政策”的资格,并报上级门备案。
*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机构,由授权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认定机构的资格。
*二十四条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工作人员在认定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十五条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年审申请表等表格及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由统一印制。
*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负责解释。
*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9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9号《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对2011年1月1日后按照原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在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前,凡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可依照原认定管理办法申请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在《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后,按新认定管理办法执行。对已按原认定管理办法享受优惠并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新认定管理办法条件的,应在履行相关程序后,重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申报纳税。
专业申请软件企业
根据《**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年度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软函〔2015〕273号)等文件规定,“双软认定”事项已取消行政审批,产业主管部门不再对软件产品、软件企业发证,但国家对软件产业的支持政策并未取消。


江苏省软件行业协会根据国家政策落实的需要,积极响应国家以及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为企业服务的要求。为此,我协会联合我省骨干软件企业共同起草制定了《江苏省软件企业/产品评估规范》(附件1)。该规范自2015年11月26日起正式实施,同时开展软件企业、软件产品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自愿接受行业自律评估的企业,包括软件开发企业、软件外包企业、信息服务企业和动漫、游戏企业。(2015年已提交双软认定材料并取得受理号的企业,请打印企业评估委托函和产品评估委托函(附件2、3),盖章签字并将原受理号写在右上角后于12月10日前交至各市受理点)


二、评估周期


软件企业:自评估材料申报合格起30个工作日内。


软件产品:自评估材料申报合格起30个工作日内。
专业申请软件企业
南京润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是国家脱钩改制后,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工商局批准设立,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中国地区从事商标代理的专门机构,从事中国江苏南京商标注册申请/续展/转让/监测;知识产权诉讼;软件著作权、版权登记;申请;认证咨询服务等知识产权服务的专门机构。南京润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润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苏州润天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南通润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系同一工作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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