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应对知识产权纠纷 ——从被动应对到主动保护

时间:2018-06-06点击次数:343

随着近年来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除商标、著作权纠纷外,专利侵权纠纷在各行业均屡见不鲜。笔者以亲身经历一个案件为例,谈企业如何应对知识产权纠纷,从被动应对,到主动保护。

 

   [案件来源]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宁知民初字***号

 

    张**律师代理被告王某(化名)、南京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化名)侵犯外观专利权一案,因原告撤诉,现已办理结案。

 

    [案情摘要] 原告吕新某(化名)诉被告王某,南京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犯其外观专利权,并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赔偿人民币20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归纳其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使用了原告的专利权,其二,如果使用,应当赔偿多少?

 

    [律师意见]

   庭审过程中,被告方张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所出示的证据(包括照片、消费小票、包装盒、发票),不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没有证明力,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

     A、原告所提供的照片上面显示的时间为:2013、10、12、07:24,而今年为2011年,因此,此照片不具有客观真实性。

      B、原告所提供的消费小票共两张,合计金额为36元,而原告所出示的发票为100元,发票与消费小票不仅金额不对应,且发票与小票既没有单位名称,也没有签字和盖章,不能说明此小票系在被告处消费所得,更不能说明消费的是什么食品、以及此食品是否利用了原告的外观专利。本案中,原告并没有提供有效的消费凭证、因此,既不能证明是否在此消费过、也不能证明消费了何物、更不能证明所消费的产品与涉案专利的任何关系。

     C、原告提供的名片上面名字为高小姐,且名片任何人都可以印制,我们对原告所提供的名片的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

     D、原告当庭所出示的包装盒,过了举证期限才提供,且包装盒既不是两被告生产,也不是两被告销售。(南京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狮子桥店于2010年10月11日才开始营业、而小票所显示的时间早于此时间)。包装盒上虽然有“苏亦某”(化名)三个字样,但不能等同于南京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我们对此包装盒的真实性有异议,其来源的合法性持有异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且所出示的包装盒与原告外观专利证书不相同,有明显区别。

    二、关于原告所主张的赔偿依据为一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原告所提供的这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我们对其真实性持有异议。1、被告庭前收到的证据材料上面仅有甲方的签字,没有乙方的签字和盖章(但当庭出示的上面有乙方的公章)。2、没有在专利局许可备案。3、没有支付相关许可费的相应发票及税务票据。4、合同的签字日期为2005年9月10日,许可期间为:2005年9月10日至2015年9月9日。而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获得时间为2006年5月31日。也就是说,原告的专利还没有获得专利局专利授权之前,就开始对南京某润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专利权许可,并收取了10万元许可费。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许可合同的*二条*2项,南京某润有限责任公司应于05年9月10日前交纳专利许可费。这既有悖于商业习惯、也不合乎情理。因而我们对其专利许可合同、专利许可使用费的真实性,合法性持有异议。不能作为赔偿的依据。

    被告工商注册成立时间短、规模小,小本经营。退一步讲,即使构成侵权,获利有限。另外,根据相关规定,商品由包装盒及产品共同构成的,包装盒在商品的价值构成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在计算赔偿时应当进行考虑。

     三、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在申请专利时,就已为市场上所公知,系公知设计。依据专利法*六十一条之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报告,作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综上所述,我们对原告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持有异议,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其诉讼请求也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结束]庭审后,被告方撤回起诉,至此,此案办结。

 

     [案件评析]对于本案来讲,被告方应当着重从证据上入手,需要仔细分析证据中的每一个细节,找到影响证据三性的证据瑕疵,从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上入手分析。对于很多当事人来讲,误以为中国的法制环境不理想,俗称打官司不入打关系,实际上,这么多年来,中国的法制环境有了很大的改观,实体法对很多方面多有规范、程序法也进步得到完善,所以,无论是法律工作者,还是涉案的原被告,还是要相信法律,要重视证据。案件的走向,较主要是取决于证据。

 

     [对餐饮企业的建议] 餐饮企业应从被动应对,到主动保护,这是关键。建议餐饮企业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对企业知识产权进行主动把控。

 

1、确立企业名称之前,可委托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查询企业名称中的商号是否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是否侵犯他人的商标权。注意,企业名称被工商局核准,并不意味着企业商号能当然的作为商标使用或获得注册。

 

2、对于餐饮企业来说,要想放心打造自己的品牌,较起码需要将企业的商标注册在“餐馆或饭店”这个商品上。这里需要避免的一个误区是,企业名称不等于商标,企业名称被工商局核准,并不能阻止企业的商号或商标不被别人注册成商标。通常来讲,在一个行业之中,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仅能阻止他人在你的企业登记机关所在区域不能重复登记。而商标的注册申请、核准由国家商标局主管,注册后的效力给予全国。

 

3、商标以在先申请为原则,通常情况下,商标将核准给较先申请的人,而不是在先使用者。

 

4、可以进一步将商标注册在与企业经营相关的产品或工具上。比如:要德,不但注册了服务商品火锅餐饮,还注册煤气火锅等厨房用具、肉制品等食材、酒水饮料、特许经营管理等商品上。进一步细分,还可将碗、筷、碟、餐巾纸、地砖、服装、装修材料及设计等与就餐相关的商品进行注册。

 

5、餐饮企业的著作权问题也需要注意,诸如商标图样、企业宣传册等是否系*创,著作权的来源是否合法,是自己创作,还是委托他人制作,是否对权属有明确的约定?如果约定不明确,通常情况下,即使支付了费用,著作权也属于创作者,而不是餐饮企业。在合法取得了著作权的情况下,还应当保存取得著作权的相应证据,比如,通过邮件、版权登记等形式予以固定,以证明著作权的取得及何时取得。

 

6、对企业的配方、工艺流程、客户名单等采取保密措施。比如,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或竞业协议。

 

7、对企业所创新的产品或工具及时申请专利。如对企业的服装样式申请专利。

 

8、对企业的内部、外部装修风格、样式申请专利或进行著作权登记。如餐饮企业的门头设计样式。

 

    通过以上方式,餐饮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可以较大限度的实现从被动应对,到主动保护。以此构建餐饮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体系,让知识产权为企业的发展保驾**。的证据,被他人以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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