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商标到期续展 流程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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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品牌润天 公司名称南京润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服务内容南京商标注册 注册公司地域国内公司注册 服务一对一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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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变更 商标注册申请 
    一、简要说明
    商标核准注册之后,商标注册人的名义、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自2002年9月15日《商标法实施条例》施行之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其申请人名义、、代理人,或者删减注册申请中的商品。
    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权移转的,应当办理转让手续。办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商标权不发生转移。
    二、变更的书件格式
    变更的书件格式有四种:《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申请书》、《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书》、《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
    申请人应根据办理的具体事项填写相应的申请书:
    1、需要变更名义或者的,应当填写《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申请书》,如果商标注册人或者申请人同时申请变更名义和,填写一份申请书即可;
    2、需要删减注册商标或注册申请中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应当填写《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但不能对商品或服务项目加限定或修饰词句;
    3、需要变更商标代理人的,应当填写《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书》;
    4、如果发现注册书件或者申请书件中有错误需要更正的,应当填写《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这里所说的需要更正的错误于申请书件中的个别文字错误。
    三、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
    变更申请书(根据申请办理的具体内容选择书式);
    申请人的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等)复印件;
    申请人盖章或签名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申请变更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   
知识产权服务部:   郑党柱  
 


润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南京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瞻园路126号天明楼(航天学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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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许可需知
如有闲置注册商标或商标许可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委托本发布商标转让或许可信息,您可以选择以下三种发布方式:1、无偿发布:可发布商标图案、名称、使用商品,注册时期,协商价格。
2、有偿发布:可发布商标图案、名称、使用商品、注册日期、注册号、联系人、联系电话、通讯等,并可配有自述该商标的说明简介、报价等等,尽大能力满足您商标的广告推荐作用。
3、信息发布:本站刊登商标转让或许可信息,原则上实行免费发布的原则,但要求公布联系方式的,则收取服务费。 如经本站中介成功,商标所有人应保证及时将商标注册证寄送本站,我们在负责办理转让商标注册申请的同时,及时将商标转让费汇给商标所有权人.如果暂由本站管理的商标注册证因所有权人自己转让成功或自己使用的,一律负责原件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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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025润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海内外商标申请,查询,设计,转让,异议,续展,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知识产权诉讼,中国香港公司注册,企业VI设计制作,等有关知识产权方面事务及质量认证
服务项目:
南京企业LOGO设计,南京商标设计,南京商标申请,南京商标查询,南京商标异议,南京商标续展,南京商标注册代理,南京专利申请,南京版权登记,南京中国香港公司注册,南京VI设计,南京包装设计,南京注册中国香港公司代理,南京软件著作权申请,南京企业法律顾问,南京企业法律援助,南京知识产权服务代理公司,南京专利申请合作 南京条形码登记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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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与商标变更的区别


    注册商标的转让与变更注册人名义不同。变更注册人名义时,注册商标的主体并不发生改变,仅仅是注册人的名称发生了变化。而转让注册商标则是其主体发生了改变,转让后的商标所有人不再是原注册人。前者例如某商标注册人(企业)的名称发生了变化,只需办理变更登记;后者如该商标注册人(企业)将合伙企业转为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其企业名称、均未变化,但实质上已转变为一个新的企业法人,因此应办理转让注册手续。   商标转让后,商标是所有权也就发生了变动.公司的名字或发生变更后,商标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商标变更还要求该注册人注册的所有商标都必须一起办理变更登记。而转让注册商标则可以单办理转让,除非存在要转让的商标与其他未转让商标构成近似,需要一并转让外,其他的则无须一起转让。
知识产权服务部:   郑党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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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企业商标注册注意事项
中国加入WTO后,中国大陆进行一系列的立法和修法,使得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主要包括**法、商标法以及著作权法)与美国、日本以及欧盟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非常相似。中国也意欲将国家定位从“制造大国”调整为“创新大国”,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具体政策表现为:大额资助企业或个人申请专利、修改**法提高侵权的赔偿额度以及加强**行政管理的力度等。
根据WTO相关协定以及中国法律,外国企业进入中国时可以享受知识产权的保护,但**和商标等知识产权必须在中国进行登记或申请方能得到有效保护。但是,如果外国企业或外国企业制造的产品在进入中国大陆时,未能注意下列事项将可能对自身造成较大风险或损失。
 
一、外商企业商标或标识未能在中国大陆地区得到及时申请; 


有些外商客户已经在中国香港、中国中国澳门或者中国台湾注册了商标或**并且已经使用,其后再次进入中国大陆地区时,主观上就认为已经拥有了中国的商标*再次在中国大陆进行注册或申请。这个观点是完全错误的,根据WTO协定和有关Trips协议,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中国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作为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区域,任何一区域中存在的商标或**不得对其它区域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也就是意味着,如果客户想在上述任何一区域享有商标权或**权,必须分别进行申请或注册。
 
近年来,中国大陆的商标申请数量飞速增长。2008年的商标申请量已经达到100万件,但其中存在一些商标恶意抢注,即有些企业根据商标法的保护申请在先原则,抢注其它企业未及时申请的商标或标识,以达到高价转让或实现企业发展策略的目的。这种恶意抢注行为也已经让不少外国投资者遭受了较大的损失和痛苦。
 
外国投资者通常会认为自己的商标在自己国家已经获得注册甚至使用了很长的时间,在中国大陆也应当具有一定的效力或存在商标申请排他权,但这种想法是不符合中国大陆商标法规定的,中国商标法认为外国已经注册的商标除了在注册国具有法律效力外,在中国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但除外),因而也就不能对抗任何恶意抢注行为。如果外商企业在中国大陆没有获得自己的注册商标,商标恶意抢注人可以通过恶意诉讼对外商企业的运营和发展造成巨大损害,有些企业可能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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