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如下: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应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体现);
(三)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四)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五)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六)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七)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八)上一年度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九)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二、办理软件企业认定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申报材料目录(格式见附件);
(二)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表及电子数据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申报带齐原件备查);
(四)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税务部门盖章的完税表或税务部门网站打印的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本项材料原则上要全部提交,但具体视企业自身情况而定,如欠缺部分报表,应提交相应的情况说明报告;
(五)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格式见附件);
(六)企业工程承包、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项目列表(格式见附件);
(七)企业人员构成情况表、企业人员参保情况证明材料。(格式见附件);
(八)组合式产品软件格核算标准〔该表为组合式产品(软、硬件配套销售)**,且提交成本明细表作为附件使用,作为销售票据附件使用,格式见附件〕;
(九)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证书复印件等;
(十)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十一)软件收入相关合同及票据复印件或提交票据列表(详细要求见填报说明);
(十二)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以上书面材料一式三份,须根据软件企业申报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三、软件企业认定的工作流程
(一)准备申报材料,报送材料到受理机构,并将认定费用直接交到有关机构。
(二)受理机构受理,双软认定业务获得受理号,并为企业出具受理通知书;
根据《**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年度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软函〔2015〕273号)等文件规定,“双软认定”事项已取消行政审批,产业主管部门不再对软件产品、软件企业发证,但国家对软件产业的支持政策并未取消。
江苏省软件行业协会根据国家政策落实的需要,积极响应国家以及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为企业服务的要求。为此,我协会联合我省骨干软件企业共同起草制定了《江苏省软件企业/产品评估规范》(附件1)。该规范自2015年11月26日起正式实施,同时开展软件企业、软件产品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自愿接受行业自律评估的企业,包括软件开发企业、软件外包企业、信息服务企业和动漫、游戏企业。(2015年已提交双软认定材料并取得受理号的企业,请打印企业评估委托函和产品评估委托函(附件2、3),盖章签字并将原受理号写在右上角后于12月10日前交至各市受理点)
二、评估周期
软件企业:自评估材料申报合格起30个工作日内。
软件产品:自评估材料申报合格起30个工作日内。